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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要具备哪些特征?

编辑整理:百利来商标注册中心 www.haiwaigz.com 浏览次数:次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

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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