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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山寨仿名牌的商标侵权案

编辑整理:百利来商标注册中心 www.haiwaigz.com 浏览次数:次

        对于很多女性来说,“ABC”这一女性卫生用品的牌子并不陌生。而在东莞寮步某百货商场,却出现了“ADC”、“ARG”等系列卫生巾。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原来,这些都是山寨产品,均被判侵权。
       商标相近,商家被告上法庭
       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佛山南海某公司经注册人的授权获得“ABC”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2013年5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卢某光作为业主的东莞市寮步某百货商场,正在销售使用“ADC”、“ARG”、“ADG”、“ADC”等标识的系列卫生巾。
       原告认为,该商场所售卫生巾上使用的上述标识,与原告的“ABC”驰名商标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
       被告则辩称,其销售的产品上的标识与ABC是不一样的,名字与字母都不一样,并没有侵权。
       法院:相似商标容易误导消费者
       法院经审理查德明,被告销售的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与“AB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ADC”、“ARG”、“ADG”、“ADC”标识与原告 “ABC”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上述标识,突出醒目地印在包装正面和侧面,字母的排列顺序、结构、美术字体等设计,与“ABC”注册商标相似,二者在字母读音、书写方式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都比较小,很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ADC”、“ARG”、“ADG”、“ADC”标识与“ABC”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案涉侵权公证书载明的购买地点、购买过程、购货票据、商铺照片等内容显示该百货商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被告是该百货商场的个体户经营者,且被告承认是其销售了案涉侵权产品,即被告销售侵犯“AB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审判 :被告不能说明其商品有合法来源
       被告提交了送货单以证明其进货来源,但送货单上并无送货人签章,且抬头印的企业名称也不存在,故被告举证不足以说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被告也未对其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因此,被告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1295248号“ABC”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卢某光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第1295248号“AB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巾商品,并立即销毁上述侵权库存商品,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3500元至4000元不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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