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对NPEs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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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美国政府发布的《促进创新:竞争和专利法律政策之间的适当平衡》报告,被视为美国从“亲专利”转向“反专利”。通过提升创造性判断标准提高专利质量,通过降低专利侵权救济水平削弱投机型NPEs的议价优势,并在2011年9月16日正式实行《美国发明法案》。该法案对投机型NPEs的应对主要体现为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合并审理进行限制,遏制投机型NPE将一些不相关的企业一并列为被告,从而减轻司法负担。
《美国发明法案》的颁行标志着美国政府迈出了规范投机型NPEs的第一步。为了进一步防范投机型NPEs的滥诉行为,2013年12月5日, 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创新法案》,法案主要从四个方面规范投机型NPEs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行为。1.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门槛。法案规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起诉方应提供比目前法律要求的更为详尽的材料。起诉方须说明遭受侵权的商品和遭受侵权的情形,特别是对专利侵权因果关系的说明。通过这种规定,提高专利侵权起诉原因的陈述要求,提高诉讼门槛,增加投机型NPEs提起诉讼的难度。2.诉讼费用的移转。法案规定,如果败诉方的诉讼请求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应向胜诉方支付诉讼费用。法案没有采取严格的“败诉方付费”的原则,如果败诉方的诉讼请求善意且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败诉方可以免于支付诉讼费用。如果起诉方是投机型NPEs,其败诉并无力向胜诉方支付诉讼费用的,允许增加相关当事人(如母公司)来支付诉讼费用。3.专利案件中的证据开示程序。如果法院决定考虑侵权索赔,首先应解释诉讼请求的内容,在这一过程中法院不能披露相应的信息,避免证据开示过早影响法院判决的结果。4.专利所有权的透明化。法案要求起诉方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应向法院、其他诉讼主体和专利商标局提供涉及专利的基本资料。资料的内容包括:专利受让人、专利受让实体有权转让和执行专利权的任何实体、和与所涉及专利有经济利益的任何实体,同时要求专利所有者不断更新这些信息。通过促使专利所有权的透明,揭露NPEs籍由空壳公司进行滥诉的行为。
此外,法案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卷入专利侵权诉讼的小型企业提供帮助;并明确规定对专利交易、专利质量和专利审查进行调查等。虽然该法案尚处在参议院审议阶段,但这些举措有一定前瞻性,旨在治标也旨在治本,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美国发明法案》的颁行标志着美国政府迈出了规范投机型NPEs的第一步。为了进一步防范投机型NPEs的滥诉行为,2013年12月5日, 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创新法案》,法案主要从四个方面规范投机型NPEs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行为。1.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门槛。法案规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起诉方应提供比目前法律要求的更为详尽的材料。起诉方须说明遭受侵权的商品和遭受侵权的情形,特别是对专利侵权因果关系的说明。通过这种规定,提高专利侵权起诉原因的陈述要求,提高诉讼门槛,增加投机型NPEs提起诉讼的难度。2.诉讼费用的移转。法案规定,如果败诉方的诉讼请求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应向胜诉方支付诉讼费用。法案没有采取严格的“败诉方付费”的原则,如果败诉方的诉讼请求善意且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败诉方可以免于支付诉讼费用。如果起诉方是投机型NPEs,其败诉并无力向胜诉方支付诉讼费用的,允许增加相关当事人(如母公司)来支付诉讼费用。3.专利案件中的证据开示程序。如果法院决定考虑侵权索赔,首先应解释诉讼请求的内容,在这一过程中法院不能披露相应的信息,避免证据开示过早影响法院判决的结果。4.专利所有权的透明化。法案要求起诉方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应向法院、其他诉讼主体和专利商标局提供涉及专利的基本资料。资料的内容包括:专利受让人、专利受让实体有权转让和执行专利权的任何实体、和与所涉及专利有经济利益的任何实体,同时要求专利所有者不断更新这些信息。通过促使专利所有权的透明,揭露NPEs籍由空壳公司进行滥诉的行为。
此外,法案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卷入专利侵权诉讼的小型企业提供帮助;并明确规定对专利交易、专利质量和专利审查进行调查等。虽然该法案尚处在参议院审议阶段,但这些举措有一定前瞻性,旨在治标也旨在治本,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