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部分驳回时,分割申请是必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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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22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一标多类”制度。为方便申请人,《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4条增加了部分驳回时的申请分割制度,是指“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成另一件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分割不是必须的,申请人有选择权。如果不分割,和目前处理方式相同:进行驳回复审的,则通过的商品暂不初审公告,待驳回复审裁定时再根据结果公告;若放弃驳回复审,则会直接初审公告通过的部分商品,被驳回的商品直接不予核准注册。
由于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且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将该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的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因此,在遭遇部分驳回时,申请分割可以尽快获得未被驳回商品项目上的商标专用权,还能使该商标取得较早的在先权利,由此看来分割申请具有必要性。
由于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且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将该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的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因此,在遭遇部分驳回时,申请分割可以尽快获得未被驳回商品项目上的商标专用权,还能使该商标取得较早的在先权利,由此看来分割申请具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