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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申请人的“恶意”

编辑整理:百利来商标注册中心 www.haiwaigz.com 浏览次数:次

  商标法不仅保护商标专用权,而且还通过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善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使消费者避免陷入混淆的迷茫,这一点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体现了商标法对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之所以要对这种没有注册的商标给予保护,主要是考虑到其已在实际上进行了使用,并产生了一定影响,使得商业标识之上已经因为这种在先使用行为,而附着了能够让消费者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法律利益。如果他人故意对此种在形式上尚未取得注册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进而将应当归属于在先使用人的利益据为己有,那么这种不正当抢注行为就应受到商标法的规制。法律所倡导的,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竞争行为。
  无疑,不正当性暗含了对商标申请人行为的否定,司法实践也就据此认定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但何种情形才可认定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借助在先商标知名度、显著性、行业竞争关系、地理位置毗邻等客观因素,对在后商标申请人的恶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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