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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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其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结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广东省内的原属各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专利案件将全部收归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可以说是广东省内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重大变化。
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在各个省会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省内的知识产权案件。一方面,有利于突破地方保护的藩篱,另一方面,也会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以及侵权赔偿额度。根据一般情况,省会城市经济比较发达,而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又经过比较严格的专业训练,因此有理由期待,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会对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侵权赔偿额度秉持比较高的标准。毕竟,提高专利侵权赔偿额度,提高违法成本,是维持专利制度运行和促进创新的最关键的基础。
其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结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广东省内的原属各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专利案件将全部收归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可以说是广东省内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重大变化。
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在各个省会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省内的知识产权案件。一方面,有利于突破地方保护的藩篱,另一方面,也会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以及侵权赔偿额度。根据一般情况,省会城市经济比较发达,而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又经过比较严格的专业训练,因此有理由期待,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会对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侵权赔偿额度秉持比较高的标准。毕竟,提高专利侵权赔偿额度,提高违法成本,是维持专利制度运行和促进创新的最关键的基础。